
历经法院三审 再审终获成功
——法智所最高院再审案记
近日,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雷西萍、李宇律师代理的某银行诉某油脂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于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自2015年2月起诉以来,法智所金融证券业务团队历经西安市中院一审、陕西省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终于为顾问单位争取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
案情简介:某银行是法智所金融、证券业务部的顾问单位,2014年5月,该行向某油脂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并用该公司的原材料大豆作为质押。由于银行没有存储保管大豆原材料的条件,故由第三方某储运公司代为保管及控制进出库。2014年12月,由于油脂公司涉及民间借贷无法归还,该公司的原材料、产成品及设备等被聚集的借款人哄抢一空,该公司的生产难以继续,银行的贷款也无法归还。

代理思路:因借款人油脂公司资金匮乏,现有土地设备也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仅凭自身资产难以偿还金融借款。经过材料分析,借款人油脂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灭失的质物价值为775万元。因此金融证券业务部另辟思路,以储运公司保管质物不当,造成银行的质权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入手,要求储运公司在质物灭失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办案过程:法智所由主任雷西萍牵头,李宇、潘刚律师协办,组成了律师团队,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要求储运公司承担质物的赔偿责任。储运公司上诉至陕西省高院后,二审法院认为储运公司完成了委托保管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代理律师团队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同时又经多方查找,从油脂公司财务部门找到了支付仓储费用的付款凭证,作为再审申请依据。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诉成立,于是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庭审过程中,雷西萍、李宇作为代理律师,向法庭陈述了该案的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并出示了详细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了代理人的观点,认为储运公司与银行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由储运公司在质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小结:对于传统的金融借款案件,如果以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程序化方案进行,那么银行的借款必将落入执行不能,进一步核销坏账的地步。代理案件的思路决定了案件的基本走向,现实生活中,各类民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起诉时选择合适的法律关系才会保证代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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