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孙某为夫妻二人,李某为原告西安某食品公司原厂长。1984年李某与孙某二人在家中通过自己构想与实践,形成了一套将大米熟化、成型、油炸、调味的锅巴制作方法。李某将其研制的锅巴生产方法转厂进行试制并批量生产,由于口味好口感佳而迅速畅销,并取得了良好的品牌效应和丰厚的利润,使得本已经营困难的企业峰回路转,跻身中国食品企业500强。1989年李某与孙某申请了该锅巴制作方法的专利登记,发明人为李某和孙某,申请人孙某。1990年10月3日,中国专利局的将锅巴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授予孙某。
1999年,李某不担任厂长后,很快被卷入一场漫长的诉讼之中。一是锅巴发明人纠纷案。西安某食品公司职工任某等6人将李某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李某将他们经过艰苦劳动所取得的太阳锅巴发明方法申报为个人非职务发明,并将专利申请权转归其妻孙某。二是锅巴专利权属纠纷案。西安某食品公司亦诉称,李某在就锅巴片的生产方法申请专利时,擅自将自己的名字填入发明人栏中,而专利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应是西安某食品公司。
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所律师李定仲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李律师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对案件事实作了大量的调查走访等相关的取证工作。由于时隔15年之久,所得证据有限,然而李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精湛的法律专业水平和多年的执业经历,根据对方当事人证据链中的缺陷,提出了精辟而独到的代理意见。原告诉称该专利是全体职工集体智慧的结晶,未列明确切的发明人,也未能提出锅巴生产方法发明过程的相关证据,既否定李、孙二人为发明人,又提不出自己具体的发明人。李律师认为专利权取决于发明人,而且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原告既然不能提出确切的发明人,那么其所主张的专利权就无从谈起。在我所律师李定仲老师的辛勤工作下,最终通过两审法院的审理判决,李某与孙某获得胜诉,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