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08号
历时12年的人事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1963年参加工作,1965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71年从部队转业后先后在某地区商业局、供销社工作,1981年10月调至被告单位工作。1992年被告因贯彻中、省、市、党政机关大办经济实体,原告被抽出委任为某贸易公司经理。后因国家政策的调整,其他18人均随着实体的关闭或其他原因均先后回原机关单位工作,对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济实体,被告在1994年1月收回了原调拨的价值45万元的固定资产和拨借的5万元流动资金后,单方面停发了原告的一切待遇,致使原告所在实体灭失,工作和生活无着落。为此,原告为其工作和生活无数次地找被告及有关部门,但一直未得到解决。有关部门一致回复原告他的人事纠纷问题不属于人事争议范围。2000年原告申请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该争议不属劳动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又起诉到法院,区、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裁定以不属劳动争议范围为由予以驳回。2005年8月原告以人事争议纠纷为由再次起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做出判决,被告不服又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做出判决。至此这一历时12年的人事争议纠纷案件才得以解决,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我所律师李定仲认为此案历时12年才得以解决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进入正确的法律程序。1994年至1999年这五年间原告走的是行政渠道,问题未解决。
1999年至2001年原告走的是劳动仲裁的渠道,问题未解决。2001年至2005年原告走的是上访告状渠道,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然而如何进入正确的法律程序是问题的关键,某市人事仲裁委不接受人事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李定仲律师认为即便不予受理也应给个书面的答复,最终某市人事仲裁向原告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即李定仲律师代理原告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直至2006年1月1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这一历时12年的人事争议纠纷终于解决,被告按公务员待遇给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补发了1994年至2006年的工资。这位60多岁的老人的合法权益才得以维护。此案,人民法院报曾进行过报导。
见习大学生 罗乐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